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开发建设第十三条有效鼓励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探索用地建设合作新模式,利用市场规则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盘活利用,提升存量土地资源效能,拓展产业发展新空间。对高新区内低效产业用地,依法予以回收、回购。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与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合作等多种形式,盘活利用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