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范围包括下列情形:

(一)电梯或者其部件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

(二)避雷设施设备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

(三)楼内排水、排污设施设备故障、损坏、漏水或者锈蚀的;

(四)消防设施设备功能障碍,或者其部分设备、部件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五)监控设施设备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

(六)非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的供水设施设备及其部件磨损、漏水或者锈蚀,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或者配电箱(柜)元件损坏的;

(七)其他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情形。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