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使用维修资金,由业主依法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和下列规定分摊:

(一)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属于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属于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属于车位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与车位存在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车位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五)属于其他情况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未出售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作为业主按照未出售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

业主分户账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支付分摊工程费用的,应当由该业主直接补足分摊工程费用的差额部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