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房屋共用部位维修、更新、改造的范围包括下列情形: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或者渗漏的;

(二)楼体外墙雨水渗漏导致外墙内表面浸湿的;

(三)地下室、电梯底坑渗漏或者积水的;

(四)楼体外墙外装饰层裂缝、脱落或者空鼓率超过国家标准规范的;

(五)增加保温层、建筑保温层破损或者脱落,建筑保温不良导致楼体外墙内表面潮湿、结露、结霜或者霉变的;

(六)楼梯间、公共走廊的装饰层开裂、锈蚀、起泡、翘皮、脱落或者被污染的;

(七)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或者院门破损的;

(八)公共区域门窗或者窗纱普遍破损的;

(九)其他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情形。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