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意识,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