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对应容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