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