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