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或者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调查机构参与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