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纳入绩效考评体系。

有关部门在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创建活动中,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纳入评选标准。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