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与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