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与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