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固体废物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餐厨垃圾、绿化垃圾、市政污泥等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