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停放和充电第二十八条有效车站、广场、公园、体育场馆、商场、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和会展会议中心等公共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并落实专人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