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科学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采取措施推动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用途,不得擅自撤除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