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停放和充电第二十九条有效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停放场所停放。无固定停放场所的,应当停放在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点。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