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车站、广场、公园、体育场馆、商场、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和会展会议中心等公共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并落实专人管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