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桥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二)逆向行驶;

(三)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四)牵引动物,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五)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设备;

(六)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

(七)从事载客营运;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