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桥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二)逆向行驶;
(三)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四)牵引动物,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五)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设备;
(六)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
(七)从事载客营运;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