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广场露天屠宰家畜家禽。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