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广场露天屠宰家畜家禽。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