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四节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城镇水域、岸坡应当保持清洁美观,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垃圾、藻类、油污、鱼虾尸体等污染物。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