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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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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四节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

第三十条

有效

城镇水域、岸坡应当保持清洁美观,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垃圾、藻类、油污、鱼虾尸体等污染物。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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