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四节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城镇公共绿地应当定期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枯枝死树、地皮空秃、垃圾杂物。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卉、草坪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施工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