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城镇照明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