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建成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放落地招牌、落地空调外机或者其他影响街巷观瞻的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