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占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者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