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树木、绿篱、护栏、线杆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杂物。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