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城镇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完好、整洁。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