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镇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完好、整洁。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