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建造时的外观。需要进行外立面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依法需要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