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露天平台、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违反前款规定,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露天平台、外走廊等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