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四条有效责任区内,有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