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责任区划定后,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维护城镇水面清洁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