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优化政务服务流程。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共享至政务大数据中心。市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