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场主体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需要补正相关材料、手续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