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开展示范运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

(二)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具有相对固定的运营线路及运营时段;

(四)测试安全员、驾驶人符合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条件;

(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示范运营主体凭经确认的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有效期内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运营方案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车辆营运证件。

取得前款规定的车辆营运证件的,可以利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示范运营活动,并可以收费。依法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应当在运营方案中载明,面向不特定对象收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