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办法/第二章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第十九条有效在充分开展示范运营基础上,鼓励获得产品准入或者具备同等条件的产品认定的智能网联汽车,探索开展商业化运营活动。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