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家政服务条例/第四章 家政服务消费者第十九条有效家政服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家政服务消费者可以要求家政服务机构更换家政服务人员:(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与家政服务消费者签订合同的其他行为的;(二)拒绝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合同履行服务内容的;(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