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争议解决第三十七条有效有关行政部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决定受理的,应当依法组织调解、指导和解;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者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向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有关行政部门组织调解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终结;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经营者涉嫌违法经营的,应当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