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争议解决第三十八条有效消费者协会收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结束调查、调解;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调解不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消费者可以选择的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消费者协会在调查、调解过程中发现经营者涉嫌违法经营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