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争议解决第三十六条有效消费者向有关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等相关信息;(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四)购物凭证、服务单据等能够证明消费关系存在的证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