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制度。公益诉讼所获得的赔偿金,应当用于消费者权益损害的赔偿、公益活动、普法宣传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