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用地规模、管控要求等内容,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