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推进和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和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