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服务理念,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