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听取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对营商环境开展常态化分析评价。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企沟通机制,依托企业诉求“接诉即办”平台,鼓励市场主体建言献策、反映实情,及时听取和回应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依法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