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听取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对营商环境开展常态化分析评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企沟通机制,依托企业诉求“接诉即办”平台,鼓励市场主体建言献策、反映实情,及时听取和回应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依法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