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推进和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和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