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各相关部门推进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会商等工作。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