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各相关部门推进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会商等工作。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