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编制、修改规划、城市设计或者相关技术导则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用地手续、核准规划许可手续的;(三)其他不履行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