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编制、修改规划、城市设计或者相关技术导则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用地手续、核准规划许可手续的;

(三)其他不履行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