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